财政部转发国务院《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和社员自留地、开荒地免征农业税问题的批复》
财政部转发国务院《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和社员自留地、开荒地免征农业税问题的批复》
| 【发布部门】 财政部 | 【发布文号】 [63]财农字第634号 |
|---|---|
| 【效力级别】 部门规范性文件 | 【时效状态】 现行有效 |
| 【发布日期】 1963-08-05 | 【实施日期】 1963-08-05 |
| 【法律话题】 税务 | 【产业领域】 农林牧渔 |
财政部转发国务院《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和社员自留地、开荒地免征农业税问题的批复》
([63]财农字第634号 1963年8月5日)
现将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国财办字489号复湖南省人民委员会《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和社员自留地、开荒地免征农业税问题》转发给你们,请依照执行。我部1963年7月16日(63)财农中字第545号对黑龙江省财政厅《对单干农民征收农业税问题的批复》中第二点关于社员自留地和开荒地征、免农业税问题的答复,应作相应的改变。
附件:国务院复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和社员自留地、开荒地免征农业税问题的批复(略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