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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转发国务院《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和社员自留地、开荒地免征农业税问题的批复》

〔63〕财农字第634号
1963-08-05

财政部转发国务院《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和社员自留地、开荒地免征农业税问题的批复》

【发布部门】 财政部【发布文号】 [63]财农字第634号
【效力级别】 部门规范性文件【时效状态】 现行有效
【发布日期】 1963-08-05【实施日期】 1963-08-05
【法律话题】 税务【产业领域】 农林牧渔

财政部转发国务院《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和社员自留地、开荒地免征农业税问题的批复》

([63]财农字第634号 1963年8月5日)

现将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国财办字489号复湖南省人民委员会《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和社员自留地、开荒地免征农业税问题》转发给你们,请依照执行。我部1963年7月16日(63)财农中字第545号对黑龙江省财政厅《对单干农民征收农业税问题的批复》中第二点关于社员自留地和开荒地征、免农业税问题的答复,应作相应的改变。

附件:国务院复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和社员自留地、开荒地免征农业税问题的批复(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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